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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偿还债务(以股票清偿债权)

股权偿还债务(以股票清偿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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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如何建立和清偿债券债务关系?

债券是政府、企业、银行等债务人为筹集资金,按照法定程序发行并向债权人承诺于指定日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股票是股份公司发行的所有权凭证,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东对企业拥有一个基本单位的所有权。每家上市公司都会发行股票。

债券与股票都是有价证券,是证券市场上的两大主要金融工具。两者同在一级市场上发行,又同在二级市场上转让流通。对投资者来说,两者都是可以通过公开发行募集资本的融资手段。由此可见,两者实质上都是资本证券。

二者基本没什么关系,要说关系也就是,他们都是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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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债券作为一种债权债务凭证,与其他有价证券一样,也是一种虚拟资本,而非真实资本,它是经济运行中实际运用的真实资本的证书。

债券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手段和金融工具具有如下特征:

偿还性

偿还性是指债券有规定的偿还期限,债务人必须按期向债权人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

流动性

流动性是指债券持有人可按需要和市场的实际状况,灵活地转让债券,以提前收回本金和实现投资收益。

安全性

安全性是指债券持有人的利益相对稳定,不随发行者经营收益的变动而变动,并且可按期收回本。

收益性

收益性是指债券能为投资者带来一定的收入,即债券投资的报酬。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债券收益可以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投资债券可以给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带来利息收入:二是投资者可以利用债券价格的变动,买卖债券赚取差额;三是投资债券所获现金流量再投资的利息收入

用股份抵债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上市公司应该按抵偿债务的金额,贷记其他应收款或应收账款科目。据股份回购的账务处理要求,按回购股份的面值,借记股本科目。

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第57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以股抵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分录

代持股票是否可以作为委托方的资产代偿债务?

你好:依据《物权法》,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已交付占有为表征,因此,股票买入您的账户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就是您的了。《代持协议》不生效。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因此,对方转让如果是为了逃避到期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债权人是可以撤销买卖股票的行为,一旦撤销,发生返还责任,你买入的股票返还给卖方,卖方将借款还给您。

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因此,一旦被撤销,您可以请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您的损失。

您的代持协议并不成立。

以股抵债,债权方抛售后缴纳多少税

缴税百分之3

“以股抵债”严格的说,应该称作“股份回购抵债”的含义,应该是为了纠正、解决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问题,允许上市公司依特定价格回购控股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并以回购应付价款与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所形成的负债相抵消。

以股抵债的目的,是为了纠正、解决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问题。 “以股抵债”(这里主要是指“股份回购抵债”)的正当性,就在于其目的是为了纠正、解决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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